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现场勘查确认单》、《承诺函》,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且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标的资产时,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受让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4、《潘三电厂拟处置资产大类清单》(详见附件)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转让标的交付类型、交付数量及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5、拆除、爆破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要求: (1)依法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 (3)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 (4)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一级资质; (5)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火电企业整体生产设备收购或拆除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文件中须反应出合同签订时间、拆除面积、工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受让方须提交成交确认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等类似文件)、交易合同、交易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具备上述拆除、爆破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或意向受让方虽不具备上述拆除、爆破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但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并与具备上述拆除、爆破资质及拆除业绩的单位就拆除、爆破等事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提供该单位的拆除、爆破资质及拆除业绩证明材料,经转让方认可的拆除、爆破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爆破业务。如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符合上述“拆除、爆破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要求”,则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公告“拆除、爆破单位资质及拆除业绩要求”,《产权交易合同》即日生效,《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且《竞价结果通知单》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开户名称: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屯支行;账号:14755000000164706)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转让价款的20%。 7、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8、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携带转让方要求的相关证照等材料,与转让方签订《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2×13.5万千瓦燃煤机组等相关资产整体拆除转让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详见附件)、《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2×13.5万千瓦燃煤机组等相关资产整体拆除转让项目技术规范书》(详见附件),并向转让方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拆除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拆除施工方案清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进度计划、劳动力、质量要求、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等,拆除设备的堆放、运输,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堆放,施工平面布置图、按要求设置的围护和各类警示标牌、临时消防措施等。受让方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编制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须经专家论证、方案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如需办理相关备案的,受让方须在施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9、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产权交易费用并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书面交接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2026年11月30日(含)之前,完成全部标的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工作,因雷电、暴雨、高温等恶劣天气或转让方生产需要或相关检查叫停等原因,受让方在接转让方通知后,工期顺延。标的的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工作全部完成,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完成的,每逾期1个自然日受让方须应按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截至项目挂牌日,本次转让标的中涉及2×135MW机组烟气超低排放BOT项目固定资产(具体明细见附件《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2×135MW机组烟气超低排放BOT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移交时间待定。项目成交后,该部分资产的交接,受让方须接到转让方通知后方可进行。由此导致的受让方可能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标的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相关工作,转让方会对该部分资产对应的工期进行相应延长,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受让方其已完成部分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同意转让方资产交接安排,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11、受让方须在进场拆除、爆破前对拆除、爆破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管路等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确认拆除、爆破区域内电、水、汽、油、压缩空气等安全隔离,方可进行拆除、爆破工作。由此可能导致的人身伤害(甚至伤亡)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2、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相关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按照转让方要求的先后顺序对转让标的进行拆除。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或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应急管理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方能上岗,持证人员所属单位须与拆除、爆破单位一致。受让方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若本次转让标的涉及备件拆除,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非转让范围的设备不受损坏。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该等设备损坏,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费用、停机损失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进场施工及其他要求按《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2×13.5万千瓦燃煤机组等相关资产整体拆除转让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详见附件)、《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三电厂2×13.5万千瓦燃煤机组等相关资产整体拆除转让项目技术规范书》(详见附件)执行,受让方与拆除、爆破单位须自觉接受转让方的监督管理。 13、转让方特别提示:(1)本项目所在潘三电厂厂区内施工范围狭小,受让方须拆除的烟囱西侧紧邻铁路,北侧紧邻潘三矿办公区域,受让方对烟囱拆除时禁止直接爆破拆除,应采用人工、机械拆除;(2)1、4号栈桥下为运营铁路,受让方拆除4号皮带栈桥及人行天桥时,需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运营。(3)如因受让方未遵守上述要求,导致转让方及相关单位造成相关损失的,须按市价赔偿,在此过程中给转让方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 14、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对标的资产进行回收合法处置。若未按照要求施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视造成的社会、经济等方面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方赔偿。 15、转让标的中如有属危险废物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让标的中如有属固体废物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并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若转移至外省需要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涉及上述内容的,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或有关单位提供溯源报告。 16、受让方在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过程中如涉及的水、电、气等能源介质须自行解决,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7、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的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按标的所在地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环保、垃圾及渣土外运等相关手续,拆除垃圾需要运至规范化的处置场所规范处置,受让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对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8、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和相关工作时,如发现不明的电缆、光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重新核查确定拆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受让方须严格按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爆破、运输(包括垃圾)、场地清理、回填、装卸、平整等,不得在未经转让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不得损坏不属于拆除范围内相关资产,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及自行运出转让方厂区,须严格执行转让方物品出入制度,如给转让方及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市价赔偿,在此过程中给转让方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时,为保证标的拆除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和决定。 19、如本标的中有列入2014年工信部第45号公告中属于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生产线(设备)要确保彻底拆除淘汰,不得向其他地区转移。 20、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款项、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 21、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3%)。 22、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须遵守转让方要求,持有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携带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文件证明及复印件,以及意向受让方公章(如涉及),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个工作日与现场勘查人员联系。 现场勘查联系人:曹广明,联系电话:13675540907。 统一现场勘查时间: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