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该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如受让后标的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过户变更等手续,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转、受让双方开始办理转让标的权属变更,转让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变更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4、因本次转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未进行分割,转让方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时间及工作流程安排办理转让标的权证分割,因此产生的时间延迟,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5、标的权证变更或转移登记过程中如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的,由受让方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时间及工作流程安排办理,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产生的权证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时间延迟,受让方不得提出异议。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包含因政府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限制原因)无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权证登记、变更、手续的,受让方不因此追究转让方相关责任。 6、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标的按交付时以现状移交,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如与最终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不符,应以最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不影响最终成交价。 8、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10、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须遵守转让方要求,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天与现场勘查人员联系:高工;联系电话:183047457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