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且受让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标的资产时,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受让方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本次转让底价(总单价)为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之和,本次最终交易价格(总单价)按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计算出各类物资的最终成交价格(单价)。具体如下: (1)转让底价(总单价)=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之和; (2)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转让底价(总单价),具体价格比例详见《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批废旧物资(按总单价报价)转让拟出售物资明细表》; (3)各类物资最终交易价格(单价)=最终成交价格(总单价)×各类物资转让底价(单价)占转让底价(总单价)的比例; (4)各类物资转让价款=各类物资最终交易价格(单价)×各类物资估算重量; (5)总转让价款=各类物资转让价款之和; (6)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总转让价款; (7)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各类物资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量结果为准,过磅称重设备由转让方指定; (8)标的交付时,对于实际交付重量与估算重量可能存在偏差,从而引起转让价款的变化,转让方按如下原则进行结算: a、如实际交付重量对应的价款不超过估算重量对应价款的120%,受让方按对应成交价格补缴价款后,完成现场清运; b、如实际交付重量对应的价款超过估算重量对应价款的120%,转、受让双方按对应成交价格签订补充协议,受让方补缴价款后,完成现场清运; c、如实际交付重量对应的价款少于估算重量对应价款,转、受让双方按实际价款进行结算; d、如因重量偏差而导致受让方补缴价款,受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方通知及时将补缴价款转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书面通知和补缴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e、如因重量偏差导致转让方退还部分价款,转让方在合理期限内将退还的价款转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转让方或受让方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划出退还的价款。 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且《竞价结果通知单》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最终成交转让价款的20%。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 6、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拆卸、运输和清场工作,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受让方对标的进行拆卸、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得损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及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不得因此而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标的物转移完毕,受让方应将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送到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拆卸、运输和清场全过程所有费用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须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7、工期要求:标的运输和清场工作,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受让方完成标的的运输和清场工作,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8、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和产权交易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成交价均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0、标的受让方确定后,转、受让方按估算重量对应的转让价款支付产权交易费用,产权交易费用不因实际交付重量与估算重量的偏差进行调整。 11、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提前联系现场勘查人员,向转让方申请现场勘查。现场勘查联系人:温锐,联系电话:15049484884。 统一现场勘查时间:2025年3月26日。(意向受让方须提前2025年3月25日前向转让方申请现场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