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操作规则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20年03月18日 浏览次数:1572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各类资产出租活动,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其他闲置资产等出租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资产出租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资产出租活动应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请
第五条 出租方应具有出租资产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六条 出租方应按中心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一)《资产出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2);
(二)出租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出租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
(四)所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说明;
(五)资产租金的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六)资产出租委托合同;
(七)所出租资产涉及共有或出租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八)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所出租资产权属关系复杂的,中心可要求出租方就相关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如仍在租赁期内,需提供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出租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资产出租活动可以采用网络竞价、综合评审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中心依据出租方的申请,将资产出租活动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十条 出租方可以根据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出租条件及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一条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出租方。
第三章 发布出租信息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出租方提交的材料发布资产出租公告,公告内容须经出租方确认。
第十四条 出租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合理确定出租信息公告期限,资产出租信息发布期限原则为:年租金在30万元以下的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年租金挂牌价高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的出租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中心网站披露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次挂牌项目,除信息发布的具体日期发生变化,其他信息没有实质变化的,信息公告期可缩短至一半,但不少于5个工作日。
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特殊情况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须出租方出具说明。
第十五条 出租方不得无故在信息发布期间变更资产出租信息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须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出租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阅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勘验,出租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资产出租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90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出租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中心将公告结果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四章 登记承租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交纳保证金。
第十九条 意向承租方原则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3);
(二) 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出租方或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意向承租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意向承租方需按公告要求提交承租相关材料,进行承租申请登记,中心对相关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若涉及优先权或对承租资格有特殊要求且需由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进行书面确认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中心向出租方出具《资产承租资格确认意见函》(样式见附件4),并由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中心和出租方有权要求意向承租方补充材料及说明。
出租方对中心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与中心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租行为的原批准机构出具最终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受让资格且按约定交纳保证金后,方为合格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第五章 组织签约
第二十四条 中心按照公告约定组织竞价,并依据竞价结果,组织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
(一)租赁资产基本情况及用途;
(二)租金金额、支付方式及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
(四)押金条款;
(五)税费承担;
(六)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七)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终止条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
第六章 保证金与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转为租金或押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中心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二十七条 租赁双方依约定向中心交纳服务费。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二十八条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向中心支付服务费后,中心向租赁双方出具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活动中出现影响交易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参照中心《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出租活动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进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四)出租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五)出租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承租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方、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租赁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租赁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租赁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租赁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资产出租活动的相关材料按照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出租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规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所所有或具有处分权的资产进行出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原《国有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试行)》(内产交综字〔2015〕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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