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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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时间:202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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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文 件
内党宣字202022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委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委宣传部,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自治区相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有效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文化产业政策,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 每年评选一次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境内符合条件的各类文化产业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两效统一”、“滚动推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文化企业及项目评选认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为总召集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为召集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委、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总体牵头组织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征集论证,认定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承担相应职能。
第五条 建立自治区级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库,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各盟市、旗县建立相应的文化产业项目库,并参照本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内,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新闻信息服务。新闻媒体网络化改造和技术升级,旗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以及移动传播平台建设,人工智能应用、网络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等。
(二)内容创作生产。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智能等技术对出版发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和发行放映、演艺娱乐、印刷复制、广告服务、会展服务等传统文化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文化资源数字化和智能化开发,数字内容生产、转换、加工平台建设,内容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等。
(三)创意设计服务。将内蒙古文化元素和标识融入创意设计以及城乡规划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传统工艺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创意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深度融合等,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
(四)文化传播渠道。出版物发行、文艺演出场所、有线电视网络、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视听播放平台、电影发行放映等文化传播渠道的网络建设、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电影发行放映、剧场演出等售票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智慧广电网建设,智能终端、互动电视等新业态发展,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海外文化传播渠道建设等。
(五)文化投资运营。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平台建设,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国有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等创新模式优化资本投向的重大项目等。
(六)文化娱乐休闲服务。运用文化旅游资源讲好内蒙古故事、展示内蒙古形象,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数字文化旅游、开发新型文旅产品,红色旅游开发建设,乡村文化旅游开发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创意设计产品开发,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建设等。
(七)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绿色印刷、数字印刷、纳米印刷、智能印刷等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应用;文化内容生产人才、教育科研培训服务、新型文化智库建设等;高端文化装备自主研发,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国产化替代等。
(八)文化装备生产。文化领域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的研制及产业化推广应用,标准规范产业化推广应用,高端文化装备的产业化推广应用,文化大数据基础设施和应用设施的装备配备等。
(九)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及其他文化消费设备制造,文化领域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十)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演艺类内容创作项目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上,影视制作类内容创作项目投资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文化产业项目投资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能够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填补我区文化产业空白的,可不以投资总额为评价标准。项目支持方向重点和投资标准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在自治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求,应是年度新开工项目或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要求有经过论证或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落实,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评价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完成,开工计划明确。续建项目要求前期实施(开工) 已经取得较好进展,资金到位,施工计划明确。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无特殊情况,每年4月底前开展申报工作。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 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 税务登记证。
(四) 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 查询申报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六) 政府投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 申报单位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八)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九)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
(十)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自治区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直属国有文化企业集团申报推荐,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属其他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推荐,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盟市委宣传部组织申报本辖区内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经与本级发改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商后,推荐本辖区内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评审,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重点就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审,提出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议名单,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自治区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三条 由自治区联席会议确定最终认定名单。最终认定名单在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中无异议的,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自然资源名义认定为“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颁发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列入项目库的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项目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各项目进展情况。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3年无特殊原因仍然没有完成的项目退出项目库。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已有政策文件,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比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执行。通过认定的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列入项目库的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年度考核。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报告项目进展情况,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采取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进展情況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对合格的项目优先推荐给自治区文化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优先享受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项目扶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认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通报自治区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成员单位对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支持服务举措。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之一的,考核不合格,提出警告。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低于60%。
(二) 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及时报告。
(三) 不按规定时限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四) 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对其“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认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资格。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三)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四)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专项小组办公室。如变更后不符合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认定条件,将撤销其“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认定。
(一) 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
(二) 项目计划发生重大变更。
(三) 项目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
(四) 其他重大变更。
第二十条 撤销认定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改委自然资源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