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 上传时间:2020年03月18日 浏览次数:3758 [关闭窗口]

第一章 股权登记托管基础服务

第一节 股权登记服务

(一)股权初始登记

第一条 股权初始登记是指公司股东的股权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公司统一到中心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二条 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公司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托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国家权力机关核发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文件加盖公章);

(三)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名册查询结果并加盖公司公章;

(六)股东名册资料(附件4)(股东名册应注明: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持股数额、持股比例、股权性质 ),以书面及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提交。书面文本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七)企业给股东签发的原出资凭证或产(股)权证(股权登记托管后换发为股权登记托管卡);

(八)国有参控股企业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公司股权经初始登记后,应随时提供相关变动的决议文件及变动结果。

第四条 中心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托管公司提交其最新股东名册的确认书,托管公司确认后返回中心,以保证股东名册的实时性。

第五条 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条 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
(一)公司提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及全套股权登记资料;

(二)中心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委托协议》;

(四)按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心在股权登记托管系统中登记并为股东开设股权账户;

(五)公司对中心系统生成的股东名册确认盖章;

(六)公司在内蒙古产权交易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股权登记托管公告;

(七)自托管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无人就此事提出异议的,中心为公司股东发放股权登记托管卡。

 第七条 中心出具的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股权账户;

(三)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四)股东住所及联系方式;

(五)持股数量;

(六)股权性质;

(七)股权比例;

(八)中心盖章、经办人签章;

(九)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卡记载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股权账户号;

(四)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五)股东住所;

(六)持股数额;

(七)登记日期;

(八)中心盖章、经办人盖章;

(九)使用须知。

(二)股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股权变更登记具体内容包括:增资减资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赠与股权变更登记、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事项的登记。

第十条 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是指公司基于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股本增减变动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在办理增资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增减资变更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二)股东大会关于增资减资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公司新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公司增减资变更情况查询结果;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七)股东股权登记托管卡; 

(八)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凡涉及国有股权增资减资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条 股东股权的转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自然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6);

(二)转、受让双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受让方未在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应申请设立股权托管账户;

(三)转、受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受让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五)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具根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转让股权的凭据;

本人不能前来,由代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六)转让方(或受让方)填写的《自然人授权委托书》(附件7),转让方出具的《自然人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七)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法人股东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三)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转、受让双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受让方未在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应申请设立股权托管账户

(八)转让国有、外资股权时,应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九)转让国有、集体股权时,应提交产权交易凭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具根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转让股权的凭据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办理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时,股权继承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三)被继承人、继承人的股权登记托管卡,继承人未在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应申请设立股权托管账户

(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

(五)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七)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办理赠予股权变更登记时,赠予双方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经过公证的《股权赠予协议》;

(三)赠予双方的股权登记托管卡,受赠方未在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应申请设立股权托管账户

(四)赠予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具根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转让股权的凭据(公司章程明确股权不可赠予的,不予办理);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办理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一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手续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三)双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受让方未在中心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应申请设立股权托管账户

(四)离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一方单方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具根据《公司法》规定程序转让股权的凭据(公司章程或该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股权不可分割的,不予办理);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办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四)变更双方股权登记托管卡;

(五)执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股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股权注销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被合并不再存续;

(二)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三)公司破产终结;

(四)公司转为境内上市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办理股权注销登记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公司股权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8);

(二)股东大会关于股权注销的决议;

(三)同意公司被兼并、解散的政府批文或法院就企业破产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全体股东的股权登记托管卡;

(五)凡涉及国有股权注销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原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股权冻结登记

第二十一条 股权冻结登记包括: 股权自动冻结登记;股权司法冻结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权自动冻结登记是指中心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将上述股东股权自动冻结。

自动冻结条件消灭后,冻结将自动解除。如无特别约定,股权冻结不会导致该部分股权所享有的红利被冻结。

第二十三条  股权司法冻结登记是指中心依照司法程序,配合司法机关提出的财产冻结要求,将相应股权予以冻结。

冻结期满后或冻结期未满,由司法决议执行解冻的,可以申请解冻。解冻申请人办理解冻手续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解冻申请书(附件9);

(二)申请人股权登记托管卡;

(三)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同意解冻的司法执行文书;

(五)单位经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股权质押登记是指借款人在以其自身或他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给金融机构等贷款人、担保人作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而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融资活动中,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出质企业应在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出质人、出质企业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托管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中心将出质股权在登记托管系统中冻结登记。

借款人如期偿还债务,根据质权人出具同意解除质押函件,中心应当在自身网站发布解除质押公告,出具解除股权质押登记通知单,并在股权登记托管系统里解除该股权冻结。

第二节 股权管理服务

(一)股权托管卡挂失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托管卡丢失后,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申请表》(附件10)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自然人股东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内蒙古产权交易网和中心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股权登记托管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刊登后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报纸声明到中心办理补办股权登记托管卡手续。新卡补办完成后,股权冻结自然解除。

第二十六条 法人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应填写《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申请表》在中心办理挂失冻结手续。法人单位凭中心打印的冻结单,到内蒙古产权交易网和中心指定的报纸上刊登股权登记托管卡遗失作废声明。声明刊登后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法人单位持报纸声明到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单位填写《股权登记托管卡挂失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新卡补办完成后,股权冻结自然解除。                    

(二)股权查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查询股权应持本人身份证、股权登记托管卡,填写《股权查询申请表》(附件11),在中心办理查询手续。

对已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股东的家属查询该股东资料的,应当提交该股东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股权登记托管卡;查询人与该股东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法人股东查询股权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股权查询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权登记托管卡;

(五)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司法部门或其他单位符合法律手续的委托查询,须凭立案证明、单位介绍信、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方可查询。

第三十条 股东可通过电话查询系统进行股权基本信息查询。

(三)股东资料变更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资料变更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证明,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12),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法人股东办理资料变更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法人单位填写《股东资料变更申请表》;

(二)发证机关出具的法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证明;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股权登记托管卡;

(八)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四)股权证明

第三十三条 股权证明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及其股东的请求和证明事项,并依据股权资料的真实记载,中心依法为公司出具《股权登记托管证明书》(附件13),为股东出具《持股证明书》(附件14)。

申请出具股权证明需提交的资料同股权查询应向中心提交的资料一致。            

(五)现金分红派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委托中心办理现金分红派息业务时,应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现金红利分派委托书(附件15);

(二)股东大会关于现金分红派息的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于现金分红派息前15个工作日将分派方案和公告内容提交给中心,并在内蒙古产权交易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分红派息公告。派息时,公司应于派息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派息款项划入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股权登记托管增值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为全方位为托管企业提供服务,中心除登记托管基础服务外,中心通过建立托管企业微信群、杂志寄送、函件邮寄、电话回访、组织培训会等形式,以加强与入托企业的实时互动,及时了解托管企业需求,并提供针对性、专业性服务。

为托管企业提供信息推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关注信息(政策形势等)、区内新闻信息、资本市场信息、金融知识、公司法解读、融资、私募等方面信息(包括项目信息、融资方式等方面解答)等;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优先为托管企业提供业务信息,为托管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项目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提供支持性服务;托管企业也可通过所发送信息及时了解中心动态。

第三十七条 凡在中心股权登记托管系统中登记的托管企业,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如业务培训、专家授课、政策解读、研讨会等可优先免费参与。

第三十八条 中心托管企业自身项目转让或带入各类项目进场交易的,可享受中心收费标准5折优惠;其他类项目均可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惠。

第三章 托管企业展示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中心通过自办刊物、网站、信息公告屏等途径对入托的企业进行免费展示服务,以提高企业知名度,拓宽产品宣传渠道。

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免费链接托管企业网站,免费在托管企业专栏公示机构名称和通信信息。

托管企业每年可通过中心自办刊物、网站等途径,开展一期企业宣传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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