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
信息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上传时间:2019年07月19日 浏览次数:2443 [关闭窗口]
为维护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产权交易业务收费行为,根据市场化发展需要,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订本收费办法。
一、中心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和交易鉴证等平台性服务,按照业务规程为产权交易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服务,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中心国有转让类项目,包括各级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按以下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协议成交项目,以成交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差额定率累加方式分别向双方收取:
档次 | 成交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0(含1000)以下 | 6.5 |
2 | 1000--5000(含5000) | 4.5 |
3 | 5000—10000(含10000) | 2.5 |
4 | 10000以上 | 1 |
(二)竞价成交项目,以成交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标准分别向双方收取:
1.转让方。成交额底价部分按协议成交标准收取,增值部分按照不高于10%收取。
2.受让方。以成交额为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差额定率累加方式收取:
档次 | 成交额(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0(含1000)以下 | 5 |
2 | 1000--5000(含5000) | 3 |
3 | 5000—10000(含10000) | 2 |
4 | 10000以上 | 1 |
其中车辆项目按照竞价成交收费标准执行。产股权类项目每宗交易最低收费额为3000元,实物及权益类项目每宗交易最低收费额为500元;所有项目免收公告费。
三、国有企业增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服务费。按照融资金额的2‰分别向增资企业和投资方收取,单笔单向不低于1万元;同时根据服务内容向增资企业或投资方收取业务咨询、方案策划、项目推介、尽职调查、投资价值分析等费用,单方收费标准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
四、各级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类项目及承包经营权转让类项目,如原承租方(受让方)以底价成交的,原则上项目整体收费为半个月租金(承包费);除此以外的情形下,原则上项目整体收费为一个月租金(承包费)。
五、收购见证项目比照本办法协议成交收费标准向委托方单向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
六、产能指标交易项目按照成交金额的5‰单方单向收取。
七、其他项目收费规定
1.国有金融企业股权和自有资产项目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各类金融不良债权原则上对双方分别按成交价的1‰收取。抵债资产、非国有金融企业自有资产等其他市场化项目整体收费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协议成交的单方收费标准。
2.各国有主体资产置换业务比照各国有主体转让类项目收费标准执行;金融不良债权置换业务比照金融不良债权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3.其他咨询、策划服务等费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4.中心未能促成成交的项目,业务部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成本,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一定的费用。
5.本办法未规定项目类型的收费事宜,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八、本办法中规定的“不低于”包含本数在内,“不超过”不包含本数。“竞价成交”是指中心有效地发挥了市场功能,经公开挂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产生增值的,或由中心公开挂牌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以底价或高于底价成交的。除“竞价成交”以外的情形则为“协议成交”。
九、关于产权交易业务收费的有关要求。
1.中心对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会员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产权交易服务费统一通过中心结算,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统一适用该标准。
2.原则上在中心向委托方转付交易价款前,交易双方须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2015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经纪业务收费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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