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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交易公告

上传时间:2017-04-20 浏览次数:497次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公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公开转让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现公告如下:

一、债权形成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世松、内蒙古宏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312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欠款6968411.82元。支付违约金247225.31元;支付从20141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6.57计息。李世松以其持有的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95%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内蒙古宏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1412月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享有对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世松、内蒙古宏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1022日作出(2014)新执异字第7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截止 2017 3 1 日,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欠贷款本息合计13,552,507.65元。

二、债务企业基本情况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路兴隆小区鄂尔多斯办事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世松,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供资质经营)。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0513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10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云涛。

四、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资产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转让底价

本次转让底价为810万元人民币。

六、公告期限

2017420日至2017426日。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继续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七、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各种风险,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进行披露,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转让方承诺,本次标的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我方向中心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原因给中心及交易相关权利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依法承担责任。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100万元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债务人、保证人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4、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转受双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或公告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中心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同意中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转让方转付。
6、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的交接。
7、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债权资料交接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8、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不承诺转让标的能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或者有权机关的确认。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9、意向受让方需作出如下承诺1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 2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3在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10、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并承诺交易合同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11、本次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八、重大事项披露

1根据评估报告显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南侧城镇住宅用地面积为12701.81平方米土地(土地证号为:呼国用(2013)第00053号),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土地价值为3118.30万元。(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455元)

现该土地因涉及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精储小额担保贷款公司纠纷,已被第一顺位债权人申请人强制执行。李世松作为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诉被羁押,目前在法院审判阶段。李世松名下房产经调查已被查封,经调查目前已无财产可执行。

2债权相关资料可到中心查阅。

3、该项目于2017年3月29日至4月5日为二次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本次继续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九、受让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 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得参与受让

十、联系人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潘女士 电话 0471-347303618147163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