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对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交易公告
上传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27次
项目名称 | 对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09ZQ20190044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11/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11/15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对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 | ||
债权总额(万元) |
9509.009028(截至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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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万元) | 7150(截至2019年10月10日) | ||||
利息(万元) | 2294.531241(截至2019年10月10日) | ||||
费用(万元) | 64.477787(截至2019年10月10日) | ||||
债务人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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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侧创业大厦 |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维荣 | ||
债务人经营范围 | 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层及以下、单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装饰、装潢,市政工程,路桥工程,园林绿化。 | ||||
债权抵押情况 |
抵押: 质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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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现状 | 该债权目前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持有 | ||||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
1、由债务企业提供的位于工贸大厦1号楼、4号楼8户房产抵押,面积共计2,908.37平方米。仅做预告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土地东国用(2010)第出让553号,权证面积为31,143.35平方米,铜川三街从土地中穿过(长150米长,宽11米),大约占地面积为1,650平方米,实际可利用土地面积约为29,493.35平方米。 3、抵押土地均闲置多年,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 4、抵押土地均存在欠税情况。 5、由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拥有的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委员会的9笔,共计9,220万元应收账款质押,但东胜区工信和科技局已出具结清证明,表明与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债务都已结清。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150102701468052L | |
住所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负责人:赵利民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31000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要事项 | 1、购买方是审慎的购买者,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前,购买方对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受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2、购买方在此确认,转让方未就《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及标的项下单项资产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购买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购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购买方基于独立慎重做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 3、购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项下的单项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购买方实际接收的资产金额与本合同表述的资产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所列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等,以至于购买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4、购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项下单项资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如因原债务人已注销、诉讼已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终结等原因,导致相应债权实际已灭失的“资产”。购买方认为该类资产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债务人自身之过错或过失,从而使该类“资产”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购买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类资产构成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 5、购买方理解并同意:任何情况下,购买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及标的资产项下的单项资产,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转让方分支机构,下同)或原债权行(含其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且购买方应当在与其继受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其继受方不能就转让方已转让给购买方的资产向转让方或原债权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如果该继受方向转让方或原债权行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购买方承诺赔偿转让方或原债权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6、购买方已仔细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有机会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提出意见。《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购买方即放弃基于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债权转让协议》或申请本《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7、购买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中国现行有关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并自愿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8、债权实际利息以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计算为准,涉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以债权标的交接时实际发生为准。涉及债权资产进展已实际情况为准。 9、请各意向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0、意向方自行了解受让金融债权的准许条件。 11、不排除债务人在公告期间恶意注销的情况。 买受人已经自行对债权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已完全知晓包括但不限于除上述不良债权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完全清楚该金融不良债权可能会面临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受偿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12、请各意向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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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 1、购买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与本次交易标的交易相关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一主体均不得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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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转让方于2018年10月11日在公司外网发布了第一次处置公告,于2019年9月9日,在公司外网发布了第二次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于2019年9月19日,在《金融时报》第七版发布了债权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有效期15个工作日,截止2019年10月15日,公告有效期届满。 4、本次公告截止日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根据相关规定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若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5、最终受让方须在其最终受让资格确定次日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至中心同时缴纳交易服务费,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成功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竞价成功当日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并在转受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若未按期履行后续约定,转让方有权扣除该笔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在转受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在收到该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中心在全部价款划转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10、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全部条款,并完全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条款,承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11、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2、服务费: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 |
交易 指南 |
报名程序 |
反洗钱致客户函.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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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 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6500000 | |
保证金收取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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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公告期内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转让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扣除);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转让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扣除);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竞价结束后,竞得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未按期履约,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款项; (2)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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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转让方需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如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确定其为最终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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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附件下载 | 债权转让协议.docx |
债权 清单 |
债权清单.pdf |
联系 方式 |
联系人 | 闫冬梅 18586095922 0471-3473053 | |||
联系电话 | 李丽云 18586095927 0471-3473016 |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