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80,230.48元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上传时间:2020-01-14 浏览次数:2次
项目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80,230.48元债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09ZQ20200002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0/1/1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2/13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持有的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980,230.48元债权转让项目 | ||
债权总额(万元) |
1298.02(截至201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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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万元) |
76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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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万元) |
利息及罚息共计:53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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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万元) | 6 | ||||
债务人所属行业 |
农副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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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22号(奈伦商务中心) |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先强 | ||
债务人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研制开发马铃薯精淀粉、系列变性淀粉及其它淀粉工业制品;农副产品加工(除需要前置许可的);培育种植马铃薯及其种薯(仅限本公司自产产品);批发兼零售预售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甘蔗原糖、甜菜原糖)、不含乳制品。 | ||||
债权抵押情况 | 1、内蒙古奈伦集团有限公司保证担保 2、实际控制人郭占春个人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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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现状 |
该债权目前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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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
诉讼情况: 1、2015年5月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证书号(2015)内证字执第166号,并于2015年6月份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新执字第572号。 2、2015年8月17日,因无有效财产线索,新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1501005817843240 | |
住所 | 呼和浩特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杨 |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交易 条件 |
挂牌价格(元) | 5000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要事项 |
1、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融机构债权的准许条件。 3、意向受让方须认真核对自身是否具备本公告约定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如有不清晰之处,请务必提前与公告中公布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明确;如在报价结束后经中心审核不符合公告约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则保证金将按照本公告约定处理。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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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 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与本次交易标的、交易相关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一主体。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转受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且受让方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中心指定账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9、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并有机会对相关条款提出意见。并承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或申请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10、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1、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款的1‰支付。 |
交易 指南 |
报名程序 |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 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元) | 1000000 | |
保证金收取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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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公告期内;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2)已报名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证金处置方式: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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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直接确定为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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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附件下载 |
债权 清单 |
联系 方式 |
联系人 | 武经理 | |||
联系电话 | 0471-3473027 18586095923 | ||||
传真 |